而且,罔顧諸多檢討聲浪,主管單位文化部顯然猶視華山為一種「成功模式」,從花蓮文創園區開始,持續以15年合約制,打算在全台進行複製華山模式的文化園區ROT發包案。
雖然藝文界認為:應該由國家預算支持,讓文化專業去經營公共文化空間,但政府卻認為:這些地方應該以ROT模式交由商人經營才是省錢省事的王道;在此姑且不論這些見仁見智的爭議,但或許,我們可以就木已成舟的現況,來回溯檢視其初衷,以及於情、於理、於法的適宜性,看是否能讓真相更白?!
10月5日,國民黨籍北市議員王浩在市議會質詢時指出:華山文創園區內的商業設施,高占建物樓地板面積86%,已經遠超過都市計畫允許的上限,而且他認為園區內的商家多數與「文創」無關。王浩質疑文化部「違法」,市府卻不敢管。
這是華山商轉將近五年以來,首度出現有人對於它的法規層面提出質疑與檢討,這特別凸顯了過去幾年來藝文界氣憤歸氣憤、抗議歸抗議,卻完全不得其門、不得其法、完全是秀才用兵的窘態。
但從王浩的質詢所給我們的提示:或許藝文界可以學習調整角度,重新制定我們提問的方向,也就是說,既然「文化園區原本應該做為培植在地藝術、文化發展、與原創核心的公共場域」這類就專業環境的討論與主張,要對抗園區以「滿足大眾娛樂時尚消費需求」的討好策略顯得很吃力,那麼我們就先來討論更合乎普世價值與社會公義的適法性好了。
而且,僅僅檢討乙方的承包營運商「台灣文創發展聯盟」(由遠流出版公司跟國賓大飯店組成),而不同時檢視應該負起管理與監督責任的甲方(也就是文化部),絕對是偏頗而有失公允的,因此以下所提的問題,要懇請甲乙雙方,尤其是甲方業主「文化部」,必須對文化界以及全國公民,正面提出相關證據,不可以迴避不答。
Q1:文化部為什麼嚴以律藝術家、寬以待商人?
藝術家與藝術團體在華山創作與發表的十年之間,一直被主管部門文建會嚴厲要求:「這是古蹟,不可有一釘一毫的破壞」為了這個標準,十年來數千場展演活動,都必須隔離建物牆面之外另搭建獨立的展牆、舞台,供電線路也多所牽制,貧困的創作界必須額外地重覆搭搭拆拆,不只浪費金錢,更不環保;但如今包給商人,裡面每個店家裝修的看板、招牌、廣告牆、海報、告示物、電路……沒有一家不是大喇喇的鑽釘上牆、霓彩閃爍,前後標準竟然完全相反?
一位古蹟學者說:那是當年文建會呼嚨藝術界的!如果過去是呼嚨藝術界,那麼當時文建會為什麼要假官威來為難已經非常貧窮的藝術家們?如果真是古蹟禁止一釘一毫的破壞,那又為什麼對於生意人就完全放水,罔顧古蹟維護?
Q2:給了運營商國有土地,為什麼還要給他錢?
文化部的文化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6年計畫」推動華山、花蓮、嘉義及台南文創園區計畫。總經費26億4862萬4仟元,101年編列4億6342萬8千元,其中編給華山的就有1億444萬,跟文化部自己負責承辦的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1.9億預算相差不多;國家並沒有跟「台灣文創發展聯盟」索取7.21公頃的土地成本,運營商以這片公共的土地拿來大規模地出租獲利,為什麼政府還要每年再送給它一、兩億鉅資?這筆帳確實令人越看越迷惑,文化部須要說明。
Q3:經營內容與當初簽約內容不符,文化部為何放任包庇?
當初華山營運權利釋出時,現在的營運機構以具有文化理想、文化使命感的經營計畫脫穎而出,據悉當初乙方的提案中,不但有投資整備專業而完善的展覽、演出空間、還有若干小型博物館等等……,但是營運幾年下來,事實上現在的華山根本就是餐廳+餐廳+餐廳+餐廳+酒館+夜店+PUB……,當初的投標計畫書如果照實這麼寫明:「文化園區」超過一半的店家將是餐廳酒館夜店跟PUB,從藝術家手上搶來的展覽場地,會常常做婚喪喜宴告別式來收租金,試想:這個營運團隊可能拿到標案嗎?如今變成餐飲夜店區的華山,顯然跟簽約時的服務建議書內容大大不符,至此,文化部是不是早就該檢討乙方有沒有違約之嫌呢?或者,監察院與檢調是不是應該主動調查了解:作為甲方的文化部是否涉及失職包庇?包庇的背後是否有貪瀆嫌疑?
這麼嚴重而明顯的違約,文化部須負起連帶責任是無可迴避了。
Q4:必須證明完善建築安全、消防、使用法規
依都市計畫規定,不但園區使用需以文化創意產業與文教使用為主,其他附屬設施也不得超過總使用面積(樓地板面積)的30%。但根據王浩調查,園區內15家固定商家超過半數是與文創無關的餐飲酒水夜店,總使用面積也已遠遠超過,王浩形容:園區已成「公辦夜店」。
除了明顯的違規使用之外,建築界人士私下討論時,多數深表懷疑:園區內的建築應該很多都沒有建築使用執照?而且現在的使用內容很多也不符合土地分區使用性質的規定。
這個已有98年歷史的建築群,基本上已不符合今日建築安全使用法規的標準,需要投注較大的基礎設施建置成本,更改建築物的部分也必須要一個個分別完成建築執照申請程序與法規,若是運營商只想將本求利,只想做現成的包租公,想賺錢但不捨得投資公共設施,那麼整園區其實會處處潛在著各種公共安全的不定時炸彈。
不過,若營運團隊在建築使用上便宜行事迴避法規,一定必須獲得甲方主管機構文化部的允許,才能進行下去,因此,若果真如此,文化部的責任就要比經營團隊更大。
為了解除建築界、藝文界深切的擔憂與懷疑,籲請文化部責成營運團隊:出示所有目前華山建物的「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以及所有建物公共出入符合消防使用的證明,若是這些應該具備的資料都齊備了,至少能讓大家去華山娛樂消費得非常安全與安心,解除大眾的擔憂。
Q5:龍部長與王老闆切割之必要
「台灣文創發展聯盟」主要成員遠流出版公司負責人王榮文先生,本身也是龍應台文化基金會的董事、兼贊助人。雖然這個身分在龍部長上任前就已成立,但就眾所矚目,且就地收租、利益龐大的華山文化園區案,龍應台與王榮文之間「被贊助者/贊助人」的關係尚未消失,如今又增加了「業主/承包商」、「甲方/乙方」等多重翻轉而相互牴觸的關係,實在是有些複雜,建議龍部長即使自身感覺坦蕩,也應該就利益的迴避與切割,積極主動而正面的提出表態,這才較為符合國人對於「文化部長」,尤其是對於「龍應台文化部長」的高期待。否則,如何讓人相信眾所疑慮的華山營運現狀能獲得應有且公允的監督?
深切的企盼本案的甲方文化部,在乙方承包運營商的資料提供與協助之下,可以針對以上提問,正面而公開地解答人民之惑。(原文刊登在本期藝術家雜誌)
作者為策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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