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有問題(胡永芬)

   華山自從ROT之後,除了少數能夠獲得文化部選擇性挹注資金支持的藝術創作發表活動,之外,所有不具有立即產值的藝術創作,都已完全被華山巨額的場租高牆給「屏蔽」了,台灣藝術創作者們在此地歷經漫漫十年(1997至2007年)共同累積、滋生茁長的一點點成果,至此刨根斬斷。

   而且,罔顧諸多檢討聲浪,主管單位文化部顯然猶視華山為一種「成功模式」,從花蓮文創園區開始,持續以15年合約制,打算在全台進行複製華山模式的文化園區ROT發包案。
雖然藝文界認為:應該由國家預算支持,讓文化專業去經營公共文化空間,但政府卻認為:這些地方應該以ROT模式交由商人經營才是省錢省事的王道;在此姑且不論這些見仁見智的爭議,但或許,我們可以就木已成舟的現況,來回溯檢視其初衷,以及於情、於理、於法的適宜性,看是否能讓真相更白?!

    10月5日,國民黨籍北市議員王浩在市議會質詢時指出:華山文創園區內的商業設施,高占建物樓地板面積86%,已經遠超過都市計畫允許的上限,而且他認為園區內的商家多數與「文創」無關。王浩質疑文化部「違法」,市府卻不敢管。

    這是華山商轉將近五年以來,首度出現有人對於它的法規層面提出質疑與檢討,這特別凸顯了過去幾年來藝文界氣憤歸氣憤、抗議歸抗議,卻完全不得其門、不得其法、完全是秀才用兵的窘態。

   但從王浩的質詢所給我們的提示:或許藝文界可以學習調整角度,重新制定我們提問的方向,也就是說,既然「文化園區原本應該做為培植在地藝術、文化發展、與原創核心的公共場域」這類就專業環境的討論與主張,要對抗園區以「滿足大眾娛樂時尚消費需求」的討好策略顯得很吃力,那麼我們就先來討論更合乎普世價值與社會公義的適法性好了。

    而且,僅僅檢討乙方的承包營運商「台灣文創發展聯盟」(由遠流出版公司跟國賓大飯店組成),而不同時檢視應該負起管理與監督責任的甲方(也就是文化部),絕對是偏頗而有失公允的,因此以下所提的問題,要懇請甲乙雙方,尤其是甲方業主「文化部」,必須對文化界以及全國公民,正面提出相關證據,不可以迴避不答。

Q1:文化部為什麼嚴以律藝術家、寬以待商人?

    藝術家與藝術團體在華山創作與發表的十年之間,一直被主管部門文建會嚴厲要求:「這是古蹟,不可有一釘一毫的破壞」為了這個標準,十年來數千場展演活動,都必須隔離建物牆面之外另搭建獨立的展牆、舞台,供電線路也多所牽制,貧困的創作界必須額外地重覆搭搭拆拆,不只浪費金錢,更不環保;但如今包給商人,裡面每個店家裝修的看板、招牌、廣告牆、海報、告示物、電路……沒有一家不是大喇喇的鑽釘上牆、霓彩閃爍,前後標準竟然完全相反?

    一位古蹟學者說:那是當年文建會呼嚨藝術界的!如果過去是呼嚨藝術界,那麼當時文建會為什麼要假官威來為難已經非常貧窮的藝術家們?如果真是古蹟禁止一釘一毫的破壞,那又為什麼對於生意人就完全放水,罔顧古蹟維護?

Q2:給了運營商國有土地,為什麼還要給他錢?

    文化部的文化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6年計畫」推動華山、花蓮、嘉義及台南文創園區計畫。總經費26億4862萬4仟元,101年編列4億6342萬8千元,其中編給華山的就有1億444萬,跟文化部自己負責承辦的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1.9億預算相差不多;國家並沒有跟「台灣文創發展聯盟」索取7.21公頃的土地成本,運營商以這片公共的土地拿來大規模地出租獲利,為什麼政府還要每年再送給它一、兩億鉅資?這筆帳確實令人越看越迷惑,文化部須要說明。

Q3:經營內容與當初簽約內容不符,文化部為何放任包庇?

    當初華山營運權利釋出時,現在的營運機構以具有文化理想、文化使命感的經營計畫脫穎而出,據悉當初乙方的提案中,不但有投資整備專業而完善的展覽、演出空間、還有若干小型博物館等等……,但是營運幾年下來,事實上現在的華山根本就是餐廳+餐廳+餐廳+餐廳+酒館+夜店+PUB……,當初的投標計畫書如果照實這麼寫明:「文化園區」超過一半的店家將是餐廳酒館夜店跟PUB,從藝術家手上搶來的展覽場地,會常常做婚喪喜宴告別式來收租金,試想:這個營運團隊可能拿到標案嗎?如今變成餐飲夜店區的華山,顯然跟簽約時的服務建議書內容大大不符,至此,文化部是不是早就該檢討乙方有沒有違約之嫌呢?或者,監察院與檢調是不是應該主動調查了解:作為甲方的文化部是否涉及失職包庇?包庇的背後是否有貪瀆嫌疑?

這麼嚴重而明顯的違約,文化部須負起連帶責任是無可迴避了。

Q4:必須證明完善建築安全、消防、使用法規

    依都市計畫規定,不但園區使用需以文化創意產業與文教使用為主,其他附屬設施也不得超過總使用面積(樓地板面積)的30%。但根據王浩調查,園區內15家固定商家超過半數是與文創無關的餐飲酒水夜店,總使用面積也已遠遠超過,王浩形容:園區已成「公辦夜店」。

    除了明顯的違規使用之外,建築界人士私下討論時,多數深表懷疑:園區內的建築應該很多都沒有建築使用執照?而且現在的使用內容很多也不符合土地分區使用性質的規定。

    這個已有98年歷史的建築群,基本上已不符合今日建築安全使用法規的標準,需要投注較大的基礎設施建置成本,更改建築物的部分也必須要一個個分別完成建築執照申請程序與法規,若是運營商只想將本求利,只想做現成的包租公,想賺錢但不捨得投資公共設施,那麼整園區其實會處處潛在著各種公共安全的不定時炸彈。

    不過,若營運團隊在建築使用上便宜行事迴避法規,一定必須獲得甲方主管機構文化部的允許,才能進行下去,因此,若果真如此,文化部的責任就要比經營團隊更大。

    為了解除建築界、藝文界深切的擔憂與懷疑,籲請文化部責成營運團隊:出示所有目前華山建物的「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以及所有建物公共出入符合消防使用的證明,若是這些應該具備的資料都齊備了,至少能讓大家去華山娛樂消費得非常安全與安心,解除大眾的擔憂。

Q5:龍部長與王老闆切割之必要

    「台灣文創發展聯盟」主要成員遠流出版公司負責人王榮文先生,本身也是龍應台文化基金會的董事、兼贊助人。雖然這個身分在龍部長上任前就已成立,但就眾所矚目,且就地收租、利益龐大的華山文化園區案,龍應台與王榮文之間「被贊助者/贊助人」的關係尚未消失,如今又增加了「業主/承包商」、「甲方/乙方」等多重翻轉而相互牴觸的關係,實在是有些複雜,建議龍部長即使自身感覺坦蕩,也應該就利益的迴避與切割,積極主動而正面的提出表態,這才較為符合國人對於「文化部長」,尤其是對於「龍應台文化部長」的高期待。否則,如何讓人相信眾所疑慮的華山營運現狀能獲得應有且公允的監督?

    深切的企盼本案的甲方文化部,在乙方承包運營商的資料提供與協助之下,可以針對以上提問,正面而公開地解答人民之惑。(原文刊登在本期藝術家雜誌)




作者為策展人

藝文界無法接受「夢」案偵結說法

【聯合報╱記者李晏如/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國慶晚會音樂劇「夢想家」涉嫌圖利案,以「查無實證」為由,今天宣布全案簽結。對此結果,抨擊此案的藝文界人士普遍表示「不意外但無法接受」,強調政府單位若認為此案並無不法,就應儘快將預算細目公開,好好回應外界300多天來的質疑。

國家文藝獎歌劇藝術獎得主曾道雄聞訊表示,早就對司法單位「不敢期待,所以不感意外」。檢調將此案歸咎於「行政疏失」,明顯是要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對台灣民眾的司法觀感或藝文生態都是很大傷害。

導演鴻鴻指出,一年來從文建會到升級的文化部,始終以「檢調」不公開為藉口,拒絕公開兩億多元的預算細目,連立委都調不到數字,可疑點太多。光是一個「查無實證」的說法,難以令人滿意。「無論夢想家是標案程序問題、行政疏失,還是特定人士的道德瑕疵,此案象徵的是政府文化預算的支配問題,文化部應該給予明確說法。」

作家馮光遠則大力砲轟,台灣司法向來對特殊人士有特殊辦案方法,「夢想家」一案只再次證明司法遇到權貴人士會轉彎,跟林益世案對比,「台灣缺的只是一支錄音筆,還不必沖馬桶,錢就全都不見了。」

901大遊行 文化元年和你一起行動

對於9/1上街頭的事情大家應該已經瘋狂轉貼了

但小編還是在此貼上詳細訊息,避免不知道的人誤入歧途(?)

集合時間: 13:30
集合地點: 中國時報前(艋舺大道303號)集合
出發時間:14:00
行經路線:中國時報→艋舺大道→中華路→漢口街一段→館前路→忠孝西路一段→公園路→青島西路→中山南路→濟南路一段→紹興南街→仁愛路一段→NCC


文化元年基金會籌備處也很貼心的提供大家標語的識別系統

如果喜歡的話可以去列印出來,然後用雙面膠貼在白T上

手持看板也可以輸出個A3貼上卡紙上都很方便

第一套、第二套、手持看板1、手持看板2

也可以到全省7-11 ibon列印

第一套的「取件號碼」:7101735043
第二套的「取件號碼」:1601900477
手持看板1的「取件號碼」:5501951890
手持看板2「取件號碼」:1302418260


示意圖:

第一套
 
第二套
手持看板1



手持看板2

文化國是論壇:視覺藝術團體提出具體訴求


視覺藝術團體連署
對於文化國是論壇提出13項具體訴求


   第一階段文化國是論壇,視覺藝術產業未被列入名單內,經由非池中發起邀請視覺藝術團體集結「文化部消失的視覺藝術」記者會,方才獲得文化部回應,將視覺藝術安排在9月開始的第二階段文化國是論壇。


  文化國是論壇應該是以通盤討論、修訂未來文化政策導向為出發,因此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協會(視盟)邀請全台各地視覺藝術相關團體,共同提出並整合對於未來視覺藝術政策的建議,一同具名連署。

透過全台視覺藝術與關心文化政策團體提出的聚焦討論與整合後,將具體且急迫之問題與訴求提呈文化部,希冀未來的文化政策能就「對現實的提問」與「對未來的瞻望」兩個方向,切實做到對於困滯的台灣視覺藝術環境生態,產生具創造性的開拓,與具影響力的發展之行動,讓台灣視覺藝術生態得以蓬勃開展、發揮長久以來蘊蟄的能量。

  以下是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協會集結整理全台視覺藝術界的訴求,籲請文化部於下一階段文化國是論壇中,邀請真正深入了解視覺藝術界需求的與談人參與,針對視覺藝術界關注的核心問題持續進行討論。
視覺藝術界所提出的訴求: 

1.         視覺藝術創作端之創造力保障。
2.         確定補助政策之公平性與正當性,文化部預算按比例原則分配,杜絕因政策性補助而影響藝術培育所需之常態經費。
3.         積極建全視覺藝術工作者之福利政策,如公益彩捐之挹注。
4.         正視策展人、藝評與藝術行政人才、藝術技術專業人員之需要,並積極培訓與補助。
5.         藝術銀行之推動:讓藝術真正走入全國各公立機關,走入社區,並傳達租借藝術品的益處。
6.         種籽美術館之推動:透過對於藝術教育具有熱情的民間專業能量,聚合具有創造性的多元藝術教育教材教案,加強挹注偏鄉藝術教育資源,落實「泥土化」的藝術資源公平性。
7.         推廣國際化藝術平台:有效而持續的進行中、英文藝術資料庫建置,主動推廣到國際平台,讓其他國家了解與熟悉台灣藝術。
8.         建立與國際串聯的機制:以連結各國替代空間作為台灣與國際藝壇合作之可能性。
9.         國家級專業館舍的建立,如:國立攝影博物館、國立當代藝術中心、國立新媒體藝術中心... ...等。
10.    專業館舍營運費用,館舍自籌經費機制比例合理化;人才專業化,專業人才任用費用合理化。
11.    公有閒置空間釋出制度化:積極建立機制活化公有閒置空間,並配合藝文生態實際需求普查,規畫具有創造性、多元性、有效的再利用制度。
12.    推動輕稅簡政政策促進藝術產業發展 : 以簡化現行稅負政策和實行稅負抵減方案活化藝術產業(如:18萬稿費免稅額的延伸活用、創作材料費抵稅之合理性評估擬定、藝術消費抵稅之獎勵... ...)
13.    結合官方與民間企業,推動駐校、駐館、駐企業藝術家機制。

連署發起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協會
共同發起連署團體:

文化元年基金會籌備處
中華民國藝術文化環境改造協會
打開當代藝術工作站
台灣科技藝術教育協會
台灣國際視覺藝術中心
乒乓藝術工作站
伊通公園
竹圍工作室
非常廟VT藝文空間
高雄市國際文化藝術協會
高雄市現代畫學會
國家攝影博物館行動聯盟
新樂園藝術空間
新浜碼頭藝術空間
意竹意匠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彰化縣陶藝學會






文化元年「民間版國是會議」 讓真實的聲音和建言被聽見


忙著建國百年的時候,文建會疏忽了哪些基本職責?

1. 建國百年活動中,『夢想家』音樂劇疑雲,檢調單位並未要求文化部保密,文化部卻誤用『偵察不公開』原則迴避社會監督。

2. 『轉動台灣向前行』則另編列四千萬宣傳費,圖利特定廠商。

審計部看不下去,對於文建會(文化部)的指責有哪些?

1.  建國百年國慶經費是糊塗帳,中央及地方政府有逃避監督、違法核銷等情形。

2. 文建會是百年基金會的監督機關,當時的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球員兼裁判。

3. 輕忽文化長期基礎建設,如國家電影文化中心及景美人權園區成效不彰。

龍部長上任以後的文化部又是甚麼?

1.大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陸續進行投資,文化部淪為文化產業部。

2. 邀請文創產業利益相關人擔任國是論壇與談人,毫不避諱。

文化國是論壇究竟是聽取民間聲音,還是龍部長的速成補習班?

1. 與談人、題目皆由文化部內定,黑幕重重,何來民間聲音?

2. 老舊論述被當成龍部長的新鮮事?

在文化部一直無法進入狀況的情形下,文化政策究竟何去何從?文化元年基金會籌備處再次邀集大家,共同商討文化國是。我們願意成為一個平台,匯集大家意見,讓我們由下而上來進行真正的「民間版國是會議」,讓我們真實的聲音和建言被聽見。


任何對於議題與人選的意見請寄至:renewtwculture@gmail.com

文化元年基金會籌備處收

人間百年筆陣 關於蔡傳媒事件的兩點意見(馮建三)

八月二日,台北的兩家報紙刊登了兩篇文章,〈媒體不應也不必與學者為敵〉,以及〈我很大,我不怕〉。

兩篇皆因蔡衍明先生而起。在擁有兩家知名的電視公司及兩報一刊後,蔡董事長再要購買全台灣約三分之一有線電視系統的控制權,是否適合?

前一篇說可以,但蔡敵視學者,並不妥當。後篇說不可以,理由是二○○九年起,已經連年下降的台灣新聞自由,勢必更受重創。

儘管見解有別,但二文的論證都有問題。

指蔡傳媒與學者為敵,弄錯重點,致命之處是蔡傳媒「輕生尋短」,執意與自己為敵,不是以今日之是,糾正昨日之非。二○○九年,蔡購買自家報紙的頭版刊登廣告,並以頻繁的冷嘲熱諷,給人羞辱政務官及霸凌讀者的感覺。當時,蔡要求批評者以電郵等形式道歉,否則可能法庭相見云云。近日變本加厲,除再度密集以影音與文字轟炸,蔡的幹部要求被其盯梢的人,證明自己不是幕後導演,沒有花錢指使特定人群至其公司抗議。對此,外界厭惡而強力反彈的力道,使得七百學生冒雨群集抗議,不少專欄作家則不分色彩,罷寫撤稿,卻還不見蔡幹部的反省,反倒「揚言告學生 點名王小棣煽動」。

但是,傳媒報導與評論的重要保障,不正是若無惡意、有合理懷疑與證據,就應基於公共利益的驅使,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言嗎?蔡傳媒推翻這些原則,自己恣意指東道西,不讓別人據理評論。假使所有蔡傳媒報導或批評的人,都用相同的標準,(蔡)傳媒無法存在。蔡傳媒自掘牆角、自曝其短、損人不利己,若有員工羞與為伍,但為稻糧謀而忍氣吞聲,致使蔡傳媒士氣低疲,也不意外。

〈我很大,我不怕〉指「二○○八年台灣的新聞自由度…亞洲第一,世界第三十二;但馬政府一上台…連三年從亞洲第一掉到第二再到第八,全球從四十三到四十七再到四十八。」但這個批評容易造成誤導,無法讓人看清真相,遑論敦促政府提出政策,改善新聞自由。

評比新聞自由的機構從一九九四年起,保留原分類,但另依據政經法制指標,給予各國分數,最自由是○,最不自由是一○○。三十分以下是「自由」,三十一至六十分是「局部自由」,其餘是「不自由」。據此,台灣都是「自由」,二○○五得分是二十一,其後三年都是二十,二○○九年是二十三,二○一○與去年都是二十五,仍然與日本的二十一與二十二、美國的十七,都在「自由」之列,反而是南韓與香港跑到了「部分自由」的三十二與三十三。

據此可知,台灣二○○九年以來的自由度是略有下降,但不是那麼誇張,下降的原因除與政治箝制有關,也可能出於「記者受到過度強勢業主(over-mighty proprietors)干涉所致」。更重要的是,假使我們在本世紀的前八年,擁有亞洲第一的新聞自由,這是什麼樣的自由?最多是英雄無用武之地的自由,也可能是失業者仍可找工作的自由、低薪者仍可找高薪的自由。對於失業者與低薪者,強調這樣的自由,是訕笑、是吃豆腐。

有意義的自由不是這種自由,是芬蘭、挪威、瑞典等國家的自由。多年來,他們的新聞自由高居榜首(十或十一分),原因是新聞工作者擁有合理資源,可以按照專業的要求,採編與調查他們認定重要的事件,亦能盡情評論。不僅公共廣電機構規模龐大,能夠作為傳媒市場的領頭羊,一九六○年代以來,北歐國家對於平面傳媒,亦有資源挹注,近年並已補助網路。

英國《經濟學人》因此說,「許多國家的實況是,自由表意的主要障礙不再是言論檢查,而是錢。好的新聞事業得花大錢。」讀此,我國的自由派與市場派,無論在朝在野,也許願意翻轉認知,進而改變態度與行為,不再要求政府無所作為,而是思考,究竟放任類如蔡傳媒者,還是另作調整,責成政府研究、理解與師法芬蘭、挪威、瑞典,推出政策以提升新聞自由?


作者為文化元年基金會籌備處成員

文化部 還是文創部?(漢寶德)


前幾天,文化國是論壇上討論的一個課題:政府補助演藝團體是否應該「畢業」?這個意思似乎是說,對於有成就的演藝團體,如雲門,政府每年投入大筆資助,多少年來已經為國內外接受,似乎可以站起來了,不再需要扶助。文化部可以把這筆經費扶植年輕的團隊,使他們步上成功之路。
     一直靠補助支持的團隊自然是一片反對之聲,可是嗷嗷待哺的新團隊則等候奶水以便成長。究竟該怎麼辦呢?期待政府在文化補助上多花點錢,遇上經濟困頓的年頭,顯然只能望梅止渴。藝文界期待文化部成立可以多得些油水的夢想不免失落了。
     誠如有些與會的人士所表示的,這是文化與文創間孰輕孰重的問題,是國家文化政策的基本立場。
     政府把文建會「升格」為文化部,究竟是為什麼呢?是為投入更多力量在文化上呢?還是要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如果重點在前者,文化部的任務仍然在提升國民精神生活品質,成立文化部,就應該為此多編列預算,擬定提高國民文化素養的方略。如果是後者,文化部的任務就是幫助文化界自立更生,對國家經濟發展有所貢獻。
     今天政府的基本立場是什麼?我們看不出來。
     政府對文化的立場在西方就有兩種態度。一種態度認為文化素養是政府的責任,因此需要使全體國民都有機會接觸到文化活動。另一種態度是認為文化的愛好與否是個人的選擇,所以文化界能否吸引大量贊助者,是文化團體自己的責任,與政府無涉。文化產業的擬定就是由後一種態度促生出來的。歐陸屬於前者,英美屬於後者。
     文化是小眾的,志在提高水準,文創是大眾的,志在皆大歡喜。在現代社會中,小眾的文化貴族要擴大規模為文化市民,就是一度嚷著「文化公民權」的動機。而文創是產業,以賺錢為目的,大眾參與是基本條件。為了不淪為庸俗與流行,加些文化內涵以雅俗共賞是努力的目標。所以這兩種基本立場都要面對一些困難,對於政府,都要竭盡心智才能達成的。
     我們的政府先前的立場顯然是屬於前者。過去二十幾年並不很成功,只能做到補助藝文團體,至於國民文化素養,由於市民社會尚未成熟,尚有很大努力的空間。近年來雖然高唱文化創意產業,當政者不太明白政策推動之道,也沒有看出成果。
     文化部成立後,組織架構有七個司,我才發現在不知不覺間,政府的基本立場改變了,因為升格之後增加的司都是文化產業趨向的。今天把文化部稱為文創部似乎也未嘗不可。目前報載文化部拋出幾千萬的大計畫,徵求文創研究人才,完成文創發展的策略研究,都可以說明這個新政策方向的趨勢。
     我確實沒有想到,政府讓文建會升格,卻成了一個文化產業部。我覺得台灣的市民社會還沒有成熟到可以成為創意產業溫床的水準。文創產業是以深厚的市民文化素養為基礎的,無法憑空促成,敲鑼打鼓並幫不上忙。很簡單,要想使高級的表演藝術成為產業,就要先培養有欣賞能力的市民。如果沒有這樣的市民,就要把藝術當成產業,只好走大眾化的路線,降低藝術水準,提高娛樂價值。降低多少,完全看市民的素養水準。
     如果不能做到文化市民化,談文創是沒有必要的。政府為了文化產業化,推動流行音樂就是多餘。大眾文化有其產業潛力,不用國家花錢,產業界就會投資,這就是美國的情形。政府為了提高創意文化的產值,等不及了,想在影視網路上加把勁嗎?為了經濟,不是為文化,這倒是一條康莊大道。可是這樣做,文化界眼巴巴的期盼著文化部,就不能不有失落之感了!

作者為建築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