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鍛一劍的「文化性時間」(吳介祥)

(原載於藝術家雜誌2013年七月號)

文/吳介祥
責任編輯/曾福全


在金馬獎的頒獎典禮之後,文化部長在言論的壓力下以「十年磨一劍」說明文化政策應有深遠不同的景觀。然而檢視文化部成立一年以來的諸多措施,真得有文化的深遠瞻觀嗎?

相較於資本生產,時間在文化上有「同義複詞」的特質。所謂的「同義複詞」意指正反兩向的意義的共存。文化要快也要慢,文化要有好節奏。文化的時間性可以從幾個面向來看,也是對文化政策的諫言。


尊重時間在史地上的造工

首先是古蹟和文化保存政策的時間。這幾年在文創政策沸沸湯湯之際,古蹟和文物保存政策顯得非常弱勢沉寂,同時,各縣市各地也不時傳來古蹟遭瞬間破壞的新聞。在過度開發政策的風潮下,對於古蹟、文化地景和文史地脈的保存觀念,這幾年反而比十年前更式微。台中瑞成堂被列為暫定古蹟後,一夕之間被拆毀;文化部文資局計畫將台中酒廠歷史建物內的酒精槽移走,理由是「有礙觀瞻」;淡水埔頂區,以小白宮、紅毛城等古蹟文化稱著的人文地貌,也遭遇近三十層樓的大規模建案所威脅;而淡水夕照有可能被淡江大橋一刀橫切。

政策卻以極度不尊重歷史的心態下將他們切割、孤立,還傲慢地宣稱保存,之後再心存僥倖地將它們換成利益,上述例子如此,華山文創園區亦同。然而這些地景發展,生態的規律和依附它所賴以生存的人為痕跡、文明紀錄,遠比文化和都市政策更久遠深長,看守它們的政策循環不過四年、八年,短暫地連一個世代都算不上,卻可以疾速摧毀亙古的文史地貌。文化部文資局列出了十幾個向國際教科文組織登錄文化遺產的潛力點,卻對於該捍衛景觀的敬天法祖觀念近乎麻木,不但待忽了文化政策的職責,更是直接造成了政策接管歷史與地景的正當性危機!

留給社區營造、文史工作合理的經營時間

在一個討論文化部的國際文化交流會議上,各司代表幾乎到齊,競相討論資源分配的問題時,文化資源司的代表也非常盡責地爭取社區營造與保存維護兩項,納入補助項目內的機會,理由是"社區營造已經非常弱勢"。但是回頭觀察文化部年度四期的補助申請案,絕大多數社區營造案獲補的金額,都在二到五萬之間。一個積極的社造團隊,可能一年要申請四次,以十萬左右的規模,在一年內執行完計畫,並寫完四套結案報告。

然而社區營造不是泥水工法,是歷史、認同、生活軸線和社群關係的建立,也許不需要很龐大的資金挹注,但卻絕對需要時間的模塑。與其讓社區營造和文史工作者絞盡腦汁去想如何把自己的計劃塞進文化部新設的各種補助辦法裡,不如讓他們以長期性的規劃案爭取多年期的補助,不必在經費的壓力下,帶著創意在補助案中流浪,好的文化政策應該要讓長期的耕耘者能在在地收成他們的成果。

計算創作者沉澱的時間 

在文化部成立之前,表演團體優人神鼓宣佈停止申請補助三年、停演三年。因為在部分經費補助的狀態下,表演團體必須撙節度日,但在激烈的補助競爭中,團隊必須儘量滿足評審對於新創作品及展演的質和量的要求。需要經費的團隊年年必須執行充實的展演計畫,但是這樣激烈的資源競爭條件下,補助政策卻忽視創作者也需要休息、沉澱,以孵化出下一階段的作品。文化政策應該保障的是整體社群的創作力,而不是以展演次數為政績,展演越密集,就越高度使用演出者身體勞力。過於注重量化政績、衝場次和到場人數的文化政策,同時是在加速消磨和消耗創作者的身體和創造力。從文建會到文化部,補助模式已經行之有年,也做過多次修正,但是政策卻忽略了創作者的培植,也應該把醞釀和沉澱的時間算進創作與展演的周期之中。文化政策績效量化的結果,把培植團隊變成了”年度展演次數保證班”,結果是政策加速消耗掉最自我勉勵的創作團體和個人!

各類型藝術生產的時程節奏不同

文化部四月公布的「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補助」看起來立意可嘉,不料卻引起視覺藝術界對於「辦理其創作之首次出版、展覽、演出、映演或其他公開發表計畫」的補助標準相當不安。一方面期待首次展覽可以得到資源,另一方面卻覺得視覺藝術家的所謂"首此展覽"很難定義。文字工作者的作品必須被出版才能被閱讀到、劇本、編舞、樂曲必須被演出才能被欣賞,電影必須被發行才找得到觀眾…相對於這些類型的「作品發表」所需要的設備技術和發行機制的配套,平面視覺藝術顯得相當單純,藝術家常常在在學期間就已經有首次發表了。而視覺藝術家的歷程緩慢蜿蜒,其”首次作品發表”相對來說不重要,反而是在朝向創作顛峰期的展演更需要資源挹注。

然而一體適用的「新秀」補助引起藝術家的「世代不均質」焦慮,也出現了是否可以「換個媒材,以權充新秀」的猜疑。文學家、編劇、編舞和編曲也許需要新秀補助模式,讓他們初試啼聲之作能被看見;有些補助政策應以盡量發掘早慧新秀為目的;另外一些類型的創作必須藉由媒合平台突破孤立;而許多視覺藝術創作者的歷程則是越陳越香卻也越需要資金。藝術創作與身體、生命階段的附結性,以及與媒材運用、策畫能力、展示科技的相關性,使不同類型的藝術各有不同的醞釀期、爆發期、顛峰期、轉折期和圓融期。不同的時間節奏和疏密歷程,仰賴適合的補助插入點和模式,我們需要的是符合這個節奏的補助政策,而不是一體適用佯裝公平公正的競爭式政策。

給藝文欣賞者從容的時間

和國藝會的補助周期不同,文化部的補助一年分為四期,觀察歷年補助金額的分配,我們可以發現第一期由於過年的關係,幾乎沒有幾件申請案,而第四期的補助卻佔全年的絕大比例。這樣的時間分配,讓藝文工作者為了配合結案,以縮短工作及展覽期間、減少節目次數或以密集演出來應付,讓文化的四季冷暖差異很大。然而不但是藝文工作者有所謂的年底壓力,藝文活動的愛好者也發現常常太多藝文活動集中在年底,讓人為了欣賞藝文搞得疲於奔命。

從我國的文化統計來看,藝文欣賞和消費結構,集中在教育研究、管理人才、科技專業、服務業的中高收入族群,這個族群也是工作時數最高的人口區塊。而國人的工作時數又在全球居頂,比歐洲人平均工作時數多了三分之一。這樣的補助節奏和藝文消費族群之結合,將藝文參與濃縮到年底,等於催促民眾「藝文生活速度化」,卻也減短了藝文活動的壽命。文化消費和藝術生活的速度化,讓書籍很快下架、劇目不斷更新、戲院檔期緊湊…也就是加速藝文生產的消耗和磨損。藝術文化畢竟與一般的商品消費有別,需要觀眾,也需要時間去承載觀眾的喜怒哀樂、冷漠和熱情、評論和嘉許,更需要時間讓消費式的文化參與,轉化為社群共同的文化記憶。

觀察以上幾個面向和現象,我們深覺文化部應該以更大的釋權決心,更遠的文化自主的瞻觀,更信賴藝術社群燒不盡的創造力,將政策和各項補助的角度拉高拉遠,讓政策架構更精確對準各藝文社群、創作類型的需求。文化政策不應為了加速業績,把文化變成有限時間內的商品選擇,政策有好的節奏,才能讓文化孕釀成為社群的創造力和包容力!

服貿協議下 反民主的濫權政府 (洪淳琦)

文/洪淳琦
責任編輯/曾福全

圖/ 7/31早上青年反服貿佔領立法院行動,學生成功翻過鐵柵欄,反遭警方團團圍住,過程激烈扭打


(本文為洪律師於「反黑箱協議、要生存權利」晚會上的發言稿)


今天我站在這裡,我是一個法律人、一個律師、也是關心各種文化社會議題的文化元年基金會籌備處的成員。我以一個法律人的判斷,在這裡提醒我們的立法院、我們的政府、還有關心兩岸服貿協議的在場所有人。



第一, 我們一定要強力監督立法院審議兩岸服貿協議。如在本次臨時會兩周內就要倉促通過,完全是政府繼續黑箱作業,違反民主、透明原則。另一方面,如果本次臨時會立法院真要決定審查服貿協議,我個人的意見是,服貿協議經雙方代表談判、簽訂了,現在要我們這一方片面修改任何一個條文都是不可能的。所以,如果立法院還遵照朝野協議進行逐條逐項審查表決,只要有服貿協議的原文中任何一條沒辦法獲得立法院共識,事實上就代表立法院不同意服貿協議裡面的內容。那就代表服貿協議就”確定”應該整部退回,重啟談判。



第二, 不管是江宜樺院長、國台辦發言人,對於我們提出兩岸服貿協議的質疑,他們說:”服貿協議有緊急情況磋商條款,一旦我國行業遭受中資影響,可要求對方更改。”而我要說,提出緊急協商只是一個假的解決方法,只是紙上富貴,沒有任何實質的功能。緊急協商條款,不是說要求對方更改,對方就要更改。我們本來就不期待政府替我們把關,替我們的產業爭取權利,因為政府如果要替我們把關,他早就在現在就替我們把關,不會秘密簽訂這個協議。就算政府真的替我們把關,提出緊急協商,協議條文是說對方也要答應、配合才行。對方又為什麼要答應我們?



第三, 針對文化部我也有話要說。現在關於兩岸服貿協定的經濟影響評估做出來了,能夠達到經濟成長的目標很有限。同時,服貿協定對於出版、表演藝術等文化事業的衝擊,對我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也會造成衝擊,但是文化部沒有站出來說一句話。我上次曾經質疑文化部為什麼沒有文化影響評估?文化部代表官員說,他們有作。只是,在協議都簽訂了,才剛開始想要做,什麼時候會做完?也不清楚。做完評估後,會公開讓我們知道嗎?還不一定。這樣的文化影響評估報告,我們要嗎?這樣的文化部,我們能滿意嗎?



第四, 我們的總統凡事就愛說依法行政,連帶影響到現在所有官員都掛在嘴邊。為什麼有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上的用意,是要求行政機關,只能依人民意見作事。而法律,就是人民意見的化身。沒有人民意見作為基礎的行政措施,就不可能是依法行政。沒有經過公開討論就黑箱作業,再靠法律技術要強行過關的兩岸服貿協議,內容本身就算無懈可擊,也已經違背民主原則!更何況,內容本身有那麼多爭議!



最後,請不要再拿法律來玩弄我們。法律也可以是我們反抗的工具。現在,警察可以拿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任意拘捕人民,我們也可以用刑法的「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或妨害自由罪,對警察及幕後主使者提出告發、告訴!同樣的,政府、立法院如果要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讓兩岸服貿協議自動生效的法律來對抗我們,我們也可以拿同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的法條來對抗!該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受委託"處理兩岸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的人,如果逾越委託範圍,對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造成損害,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要說,總統、負責談判的代表,你們不顧及人民的意願,你們已經逾越了人民的委託範圍,已經影響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違反法律的,違反國家安全的,是你們,不是我們。也請不要再醜化依法行政這一個詞彙。謝謝大家。



2013/7/27 洪淳琦